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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