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丁○○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甲○○、丁○○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丙○○部分因尚未到案,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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