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亞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邱亞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7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另案)。又被告本案於110年11月25日21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78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1年4月21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
42公克),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新北勢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書各1份、檢驗結果照片1張在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之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新北勢派出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各1份、檢驗結果照片1張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42公克2吸食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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