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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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家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