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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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家楹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5 年度 南簡 字第 1250 號裁定(95.06.28)[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度 促 字第 320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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