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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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另行查報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如認其住所仍設於起訴狀所載之地址,請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
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所載地址送達被告業據郵政機關以遷移
不明為由退回。
二、本件係原95年度南簡調421號案件因調解不成立後改分,續
行訴訟程序。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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