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57號

原告 陳建榮

被告 鄭盛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李珈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