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76號

原告 徐千惠

上列原告徐千惠因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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