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邱顯明 被告 李志哲 上列被告李志哲因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