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榮生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