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己○○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被告戊○○右列被告丙○○、乙○○、甲○○、丁○○、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貞秀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