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三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玉聰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