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孟延選任辯護人蔡奉典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8號、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改訂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
理由本案前於民國105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原訂於105年7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茲因當日尼伯特颱風來襲,依規定停止上班,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爰改訂於105年7月11日下午
5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