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翠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周翠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