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鴻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988號、第8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徐鴻彰被訴侮辱公務員部分,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鴻彰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
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被告 周孝文 被訴傷害罪部分,本院業已審結,一併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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