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宣帆具保人黃勝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106年1月11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本應於106年5月25日到案執行,經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憑。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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