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030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奇 縉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113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究為楊奇「縉」,抑或為楊奇「」,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8日、113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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