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362號原告 程立己 被告 丁瓊玉
吳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8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並按原告起訴狀所載住址高雄市○○區○○○路000號送達,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二路派出所,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