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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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錸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經緯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被告 李政子
黃詠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