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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