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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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97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案號: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6年12月4日上午10時30分騎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機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與振興路之路口時,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員警逕行舉發「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然異議人係綠燈時通過,絕無闖紅燈情事。且異議人係「中壢警察之友會」文化站的副站長,一向奉公守法,怎會知法犯法。另舉發員警亦未拍照舉證。是該舉發員警執行有誤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準此,受處分人於收受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如有不服,應先向主管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之監理機關陳述意見,由監理機關裁決,如仍不服監理機關之裁決,方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係針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製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聲明異議,依前揭說明,異議人應待主管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裁決後,如有不服,始得向本院聲明異議。然新竹區監理所迄96年3月6日為止仍未就本案製發裁決書之行政處分,此業經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函覆本院明確(卷附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97年2月5日竹監壢字第0970002676號函),並有本院97年3月6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所載可證。是主管機關尚未裁決,至為明確。依前所述異議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其法定程序顯有未合,自應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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