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7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797號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複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丁○○(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張宗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97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被告訴訟代理人欄記載「 邱基酸 律師」,應更正為「邱基峻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由於本院前開判決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邱基峻律師誤記為邱基酸律師,顯有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胡方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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