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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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497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孟軒 即三九健身體育用品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㈡請釋明本件請求標得金額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之計算方式及請求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