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3號原告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被告豐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4段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叁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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