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291號聲請人 廖宮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鈺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林鈺瑩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林鈺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若為外國人,請提出相對人之居留證影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