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 潘財發 被告 林赫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赫慧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嗣於民國
103年11月26日陳報追加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所坐落之土地即124-2、124-6、124-11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並陳報系爭房屋及土地之交易價額約新臺幣(下同)1億元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又依原告提出之系爭房屋及土地買賣移轉契約書上記載系爭房屋之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360,500元,系爭土地之買賣價款總金額為39,781,368元,核與房屋稅單上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相接近,本院審酌上開等情,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暫以系爭房屋及土地之買賣價款為認定之依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41,868元(將來兩造如對於系爭房屋及土地之價額有爭執經鑑價後再為增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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