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800號聲請人 江秋梅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阿樹 於民國39年11月17日死亡,聲明人江秋梅為被繼承人林阿樹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阿樹於民國39年11月17日死亡,聲明人江秋梅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本院收文收狀戳章可證。惟依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被繼承人林阿樹為聲明人江秋梅養姐 江玉枝 之生父,故聲明人江秋梅與被繼承人林阿樹並無血親關係,江秋梅依法並非被繼承人林阿樹之法定繼承人,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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