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宏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9349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宏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宏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七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9
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聲請書附表編號8、9號之偵查案號漏載「103年度偵字第1541號」之部分,由本院逕予認定在內,併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7、9號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1、3、4、5、6、8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民國103年7月9日受刑人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2年9月3│本院102年度訴│103年1月2日│││制條例第10│10月│日│字第2204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2年9月3│本院102年度訴│103年1月2日│││制條例第10│5月,如│日│字第2204號判決││││條第2項之│易科罰金││││││施用第二級│,以新臺││││││毒品罪│幣1千元│││││││折算1日││││├─┼─────┼────┼──────┼────────┼──────┤│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2年10月4│本院102年度訴│103年2月5日│││制條例第10│1年│日│字第2480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2年10月4│本院102年度訴│103年2月5日│││制條例第10│7月│日│字第2480號判決││││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2年9月1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3月20日│││制條例第10│10月│日│102年度訴字第││││條第1項之│││548號判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2年9月1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3月20日│││制條例第10│7月│日│102年度訴字第││││條第2項之│││548號判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7│刑法第277│有期徒刑│102年9月1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4月1日│││條第1項之│4月,如│日│102年度易字第││││傷害罪│易科罰金││824號判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8│刑法第321│有期徒刑│102年11月18│本院103年度易字│103年6月9日│││條第1項第│8月│日│第691號判決││││3款之加重│││││││竊盜罪│││││├─┼─────┼────┼──────┼────────┼──────┤│9│刑法第212│有期徒刑│102年11月25│本院103年度易字│103年6月9日│││條之變造特│3月,如│日│第691號判決││││種文書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