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朱修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修成於民國(下同)108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3月29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7.89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10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71,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修成│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8年1│年息8.95%│││271558││0月29日起│1月28日止││││元│├──────┼──────┼───────┤││││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0.74%│││││1月29日起│8月28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8.95%│││││8月29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