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70號抗告人 張嘉玲 抗告人 吳癸妹 抗告人 張惠茹 上列抗告人張嘉玲等三人因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