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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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綉丹 即旭發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63,33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6,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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