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
原告 邱順榮
被告 郭年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王綽光
法官吳丁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張槿慧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
原告 邱順榮
被告 郭年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王綽光
法官吳丁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張槿慧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