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訴人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訴人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鄒文欽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玉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22,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5,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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