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杜品宏選任辯護人林湘清律師
陳思成 律師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如附件所示誤載部分,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7項及理由欄㈦之標題,固記載如附件編號1、2所示,然參諸原判決附表五、六,及理由欄㈦內文所載,附件編號1、2原判決所載乃顯然誤載,茲更正如附件編號1、2所示,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附件:
1.原判決主文欄第7項關於「附表七」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六」。
2.原判決理由欄㈦標題關於「就被告 吳文忠 附表六各編號、被告杜品宏附表七編號1至13之定應執行刑審酌」之記載,應更正為「就被告吳文忠附表五各編號、被告杜品宏附表六編號1至13之定應執行刑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