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244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代理人 邱顯伯 債務人呢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慎一 債務人李慎一債務人 蘇如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貳萬陸仟叁佰柒拾貳元陸角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