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4號112年度訴字第55號112年度訴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賢
黃士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1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
97、8798、9304、9305、16417、22429、23498、23499、2782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94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世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黃士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黃世賢擔任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之操盤首腦,於民國110年3月10日0時起至同年9月8日20時止,指揮黃士韋執行處理金流等職務。又黃士韋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信用之重要工具及表徵,而現今社會詐欺案件層出不窮,參與詐欺之人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以獲取詐欺犯罪所得,並藉此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極可能係用以收取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贓款,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匯入犯罪所得之工具使用,所得財產犯罪贓款經提領,或再自金融帳戶轉入其他金融帳戶,可免於參與詐欺之人身分曝光,規避查緝,並掩飾詐騙所得所在及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仍與黃世賢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2月20日8時,前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之「CAFESUGAR果實咖啡堂」(下稱果實咖啡堂),由黃世賢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為代價,收購黃士韋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807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士韋之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作為詐騙犯罪所得之持有、隱匿、掩飾之犯罪工具,並為下列行為:
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詐欺方法、時間」欄所
示之詐術,致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 劉思敏 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第一層帳戶所有人所涉罪嫌另案偵辦)。隨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一編號1「轉出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該欄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一編號1「第二層帳戶」欄所示之黃士韋之永豐銀行帳戶,以此方式隱藏、掩飾詐欺所得。嗣劉思敏驚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詐欺方法、時間」欄所
示之詐術,致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 郭春香 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2「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第一層帳戶內款項,轉至如附表一編號2「第二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復由黃世賢指示黃士韋,將附表一編號2「轉出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轉至如附表一編號2「第三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其後黃世賢於如附表二「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附表二「提領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即前述第三層帳戶內之部分金額,歷次所提領之金額如附表二「提領金額」欄所示,即再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嗣經郭春香發覺異狀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㈢黃世賢、黃士韋於110年2月21日下午3時許,在果實咖啡堂取
得 邱暄紋 (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48號審理中)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807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暄紋永豐帳戶)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812至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暄紋台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將所取得之上開帳戶作為本案詐欺集團分層收款帳戶。另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4「詐欺方法、時間」欄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編號3、4「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3、4「第一層帳戶」欄所示之邱暄紋永豐、台新帳戶,旋均遭該詐欺集團成員將詐欺所得贓款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確保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詐騙款項。嗣經邱暄紋、 戴秀霞 、鄭如玲發覺異狀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㈣黃世賢再提供如附表一編號5至45「第一層帳戶」欄所示之帳
戶,及如附表一編號5至45「第二層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工作機及筆記型電腦等犯罪工具予黃士韋。另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0年1月間起,以如附表一編號5至45「詐欺方式、時間」欄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編號5至45「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下稱李宣霈等41人)陷於錯誤而匯款或轉帳至如附表一編號5至45「第一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詐欺所得贓款轉至如附表一編號5至45「第二層帳戶」欄所示帳戶。再由黃士韋使用前開第二層帳戶網銀帳號、密碼登入,於110年3月間至110年7月間,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將該第二層帳戶内款項轉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示之如附表一編號5至45「第三層帳戶」欄所示帳戶,而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確保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詐騙款項,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嗣經李宣霈等41人發覺異狀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思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肚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郭春香訴由臺東縣警察局,李宣霈、 詹智宇 、李美娟、沈妤珊、 張萬鈺 、 陳允中 、 陳芝穎 、 陳桂彬 、 買冠初 、 王彤文 、 陳官威 、劉嘉雯、吳克泰、李基禎、林伊姍、林鼎芫、 洪芷 翎、李佳津、 彭禹翔 、 鄭丞偉 、 吳祺胤 、林雲英、 莊俊杰 、 黃瀅珍 、 丁維霖 、 王均庭 、 王柏翔 、吳維倫、 許雅淳 、 陳厚諺 、 王姳壬 、 王慧敏 、 吳其恩 、 曹家宜 、 莊慧群 、 黃承凱 、 趙沛姍 等37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戴秀霞、鄭如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2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審訴
卷第75至98、149至151、267至270、309至312、315至316頁、112訴54號卷第75至80、121至123頁、112訴55號卷第103至108、165至167頁),核與附表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指述(詳見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證人即另案被告 楊清旭 之證述(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153至165、167至173、175至177頁)、證人即另案被告 許仁欽 之證述(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197至205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黃士韋之供述(偵字第22430號卷第11至15、209至21
4、222至230、232至245、248至262、266至280、284至298、302至至316、320至334、338至352、356至360、362至370、372至376頁、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15至22、23至25、27至
32、35至37、39至41、507至511頁、偵字第9304號卷第11至
19、21至24、253至258頁、偵字第8796號卷第9至17、19至2
2、129至134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11至19、21至24、221至226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9至20、297至302頁、偵字第9305號卷第13至21、23至26、247至252頁、偵字第8798號卷第13至21、23至26、483至488頁、偵字第6903號卷第17至25、27至30、409至414頁、偵字第23498號卷第51至59、61至65、67至70頁、偵字第8797號卷第9至17、19至21、179至184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11至15、17至20頁、偵字第16417號卷第11至15、17至20頁、偵字第35944號卷第7至9、11至17頁、偵字第22429號卷第7至10、101至106頁、審訴卷第75至98、267至270、309至312、315至316頁、112訴54號卷第75至80、121至123頁、112訴55號卷第103至108、165至167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黃世賢之供述(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73至77頁、偵字第23498號卷第21至27、29至33頁、偵字第27826號卷第131至132頁、審訴卷第149至151、267至270、309至312、315至316頁、112訴54號卷第75至80、121至123頁、112訴55號卷第103至108、165至167頁)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詳見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告訴人劉思敏等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銀行匯款回條影本、帳戶存摺封面、銀行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遭假檢警詐欺案之詐騙集團組織圖、遭詐騙帳戶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詐欺案件被害人匯款一覽表等(偵字第35944號卷第205、209、213至281、285至315、319至388頁、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231至245、247至249頁、偵字第9304號卷第75、81至86、123、127至133頁、偵字第8796號卷第33至34、39至43、45、51至63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47、52至61、101、107至109、111至112、117至125、153、158至161、163、168至175、179至205、207、214至218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39至42、45、49至50、53至61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35至38、41、45至46、49至57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71至72、101、107、109至121、123、127至134、136至139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45至53、59至61、63至65、69至73、75、79至97、125至126、131至143、145、155至165、167至169、175至183頁、偵字第9305號卷第103、113至117、119至125、151、159至164、197頁、偵字第16417號卷第63、68至77、99至100、110、113至142、241、249至259、263、270至283頁、偵字第8798號卷第39至40、45至47、48至57、59至60、67至72、73至116、153、167至174、177至187、209至210、213至228、249、257至260、262至273、275、281至
302、413、418至438頁、偵字第6903號卷第90至102、109至
114、121至132、134、137至157、167至173、222至223、227至230、257、261至266、276至287、299至307、311至313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115至116、119至123頁)、永豐銀行110年5月26日之作心詢字第1100520110號函、110年5月20日作心詢字第1100517114號函、110年8月10日作心詢字第1100803161號函暨附件被告黃士韋之永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43至45頁、第47至49頁、第51至113頁、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31至35頁、偵字第35944號卷第39至114頁、偵字第9304號卷第231至233頁、偵字第8796號卷第115至116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85至110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105至167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201至206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195至233頁、偵字第9305號卷第71至73頁、偵字第16417號卷第317至319頁、偵字第8798號卷第469至470頁、偵字第8797號卷第103頁、第161至164頁)、永豐銀行110年5月26日之作心詢字第1100520111號函及檢附 鄭頌穎 之永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115至142頁)、被告黃世賢之提款畫面(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179至188頁)、 陳易琳 之照片影本(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207頁)、臺東縣政府警察局111年1月25日東警刑偵科字第1110003869號函及檢附之詐欺集團組織金流圖、被告黃世賢提領贓款紀錄表、鄭頌穎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 洪章凱 、 張詠婕 、楊清旭、 林俐君 、 楊志樺 等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和交易光碟資料(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315、317、319至327、329至333、335至479頁)、中小企銀大園分行110年5月6日大園字第1108101380號函檢附 邱世傑 之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5至19頁)、扣案之被告黃士韋所有之行動電話共5支之相關函稿及公務電話紀錄(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85、91、93、139至141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數位採證結果報告(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99至10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109至135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戶名 楊俊億 之帳號812至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35944號卷第25至37頁)、永豐銀行戶名 胡志宇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1764號卷第57至60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383至397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69至84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65至103頁)、合作金庫銀行戶名 陳宗仁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9304號卷第209至222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369至382頁)、被告黃士韋提領畫面、ATM提款地點一覽表(偵字第9304號卷第235至237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31至43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11
5、117至129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223至225、227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193頁、偵字第8797號卷第105至107頁)、京城銀行戶名 鍾恩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8796號卷第107至114頁)、遠東銀行戶名 楊彥翬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23499號卷第319至322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65至68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61至64頁)、玉山銀行戶名 馬浩源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23499號卷第325至328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159至162頁)、第一銀行戶名 黃培修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23499號卷第331至347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171至199頁)、合作金庫銀行戶名楊彥翬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23499號卷第349至365頁)、第一銀行戶名 曾仲海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8071號卷第235至283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 周進宗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9305號卷第43至69頁)、京城銀行戶名 蔡宜廷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16417號卷第291至299頁)、中國信託銀行戶名 楊榮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16417號卷第303至316頁)、台新銀行戶名楊俊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8798號卷第447至467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戶名 郭洧鳴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字第6903號卷第385至39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180號卷附「 黃士韋涉 詐欺、洗錢不法金流示意圖」(他字第5180號卷第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暨0000000000通訊紀錄上網歷程(聲同調卷第3至28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111至113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169至221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207頁、偵字第8797號卷第101頁)、被告 黃士韋永豐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網銀使用之IP位址(偵字第6903號卷第345至384頁)、被告黃世賢手繪之詐欺集團分工圖(偵字第23498號卷第4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1月24日桃警刑大八字第0000000000號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暨被告黃世賢名下申登電話及聯絡電話通聯記錄(他字第9815號卷第157至163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3月27日新北院英刑戊111金訴957字第10211號函(112訴54號卷第89頁)在卷可佐,其等互核均屬一致,則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6條等規定,依序於112年5月31日、同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陸續於同年6月2日、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339條之4此次修正僅增訂第1項第4款之加重事由,核與被告2人本案所犯罪名及刑罰無涉,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2.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揭法律修正後之規定,以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可參)。本案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就事實欄洗錢犯行部分自白犯罪(見審訴卷第75至98、149至151、267至270、309至312、315至316頁、112訴54號卷第75至80、121至123頁、112訴55號卷第103至108、165至167頁),依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應於量刑時一併審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㈡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規定,係在於防範及制
止因特定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2人參與上開詐欺集團,被告黃世賢除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操盤首腦外,亦有收取帳戶以供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匯入款項,並有自行提領款項;被告黃士韋除提供帳戶以供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匯入款項外,亦有將特定帳戶之款項轉往其他帳戶,被告2人之行為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所在,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又被告2人於行為時既已成年,具有一定程度之智識能力及生活經驗,亦知悉其行為得使詐欺集團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主觀上也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其所為係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洗錢行為甚明。
㈢查被告2人所參與者係集團性犯罪,該詐欺集團成員編制,已
知成員除被告2人外,尚有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對被害人施行詐術,顯有3人以上而為共同實施詐欺犯行等情,業據被告2人供認不諱,故被告2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為3人以上,洵堪認定。
㈣按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迄犯罪組織解散,或行為人脫
離犯罪組織時,犯行始告終結。是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期間,所為多次加重詐欺犯行,僅需就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其餘祗需單獨就加重詐欺論罪科刑即可,以免重複評價。行為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偵查先後不同,致起訴後分由不同法官審理時,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中之「首次」(不論是否為事實上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即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2人加入有詐欺集團成員即另案被告楊清旭、林祐翔、 高孝文 、 廖晉舜 、李致宏、呂佳倩、 張錦濤 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本案詐欺集團,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071號等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1年6月7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57號)。
2.被告2人所加入之本案詐欺集團,其成員與被告2人前開經起訴之詐欺集團人員均有所重複,堪信為同一詐欺集團,又本案係於111年6月17日繫屬本院而起訴在後,則揆諸前揭意旨,被告2人本案所犯,僅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應不再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一併敘明。
㈤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2人所為各行為均係以一行為涉犯上開罪名,應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另告訴人吳祺胤於遭詐欺時雖為少年,惟被告2人並非親自實施詐欺手段之人,依卷內資料亦難認被告2人明知吳祺胤為少年而故意對其犯罪,其主觀上並無對兒童或少年犯罪之意識或認知,尚難認其係直接或間接故意對少年犯罪,從而本案應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餘地,附此敘明。
㈥起訴意旨認被告黃士韋如犯罪事實㈠所為涉犯刑法30條、刑法
第339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嫌,嗣經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見112訴54號卷第78頁),本院並已告知該罪名(見112訴54號卷第121、12
2、194頁),被告黃士韋之防禦權應已獲保障,爰依變更後之論罪科刑法條予以審究,自毋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㈦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欺被害人之行為,惟被告黃世賢收取帳戶,被告黃士韋提供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施行詐術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之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領款或再為匯款,據以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黃世賢有參與指揮、領款之行為,被告黃士韋亦有參與收受贓款、處理金流之行為,可見其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與組織,堪認被告2人與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
害人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本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數,自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2人加入上開集團擔任領款、收取帳戶、匯款之工作,其如犯罪事實欄所為,分別侵害告訴人劉思敏等45人之財產法益,所犯上開45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944號移送併辦意旨部
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㈩爰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本案
詐欺集團,由被告黃世賢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操盤首腦及領款之人,被告黃士韋負責提供帳戶及收受贓款、處理金流等行為,可見其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外,又其所為更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與處罰,致使被害人等遭騙上開款項益加難以尋回而助長犯罪,所為殊值非難,且告訴人 李宣霈 因被告2人調解態度不佳、 沈妤珊 及 李美娟 因被告黃世賢未依調解筆錄所定期限付款、趙沛姍因損失甚鉅而黃世賢不與之調解而請求從重量刑(見本112訴55卷第387、399、4
03、407至409頁),惟念及被告犯後於審理中已知坦承犯行,且被告2人與告訴人劉思敏(見審訴卷第331至332頁)、李美娟(見112訴55號卷第205至210、345至348、401至402頁)、沈妤珊(見112訴55號卷第221至222、349至350頁)、張萬鈺(見112訴55號卷第225至226、229至230、351至354頁)、陳允中(見112訴55號卷第233至234、237至238、355至358頁)、買冠初(見112訴55號卷第241至242、245至24
6、359至362頁)、陳官威(見112訴55號卷第257至258、261至262、363至366頁)、 劉嘉雯 (見112訴55號卷第265至26
6、269至270、367至370頁)、 李基禎 (見112訴55號卷第273至274、277至278、371至374頁)達成和解,另被告黃士韋與與告訴人趙沛姍(見112訴55號卷第121至122、131至132頁)、 黃雅慧 (見112訴55號卷第289至290、375至376頁)、王均庭(見112訴55號卷第303至304、377至378頁)、王柏翔(見112訴55號卷第307至308、379至380頁)、許雅淳(見112訴55號卷第319至320、381至382頁)、王姳壬(見112訴55號卷第323至324、383至384頁)、吳其恩(見112訴55號卷第335至336、385至386頁)達成和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被告黃世賢國中肄業、離婚、無子女、現於通訊行工作、1個月收入約3至4萬元,及被告黃士韋大學肄業、未婚、現在於廚具工廠工作、1個月收入約3至4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112訴54號卷第2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示之刑。
㈠另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
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本院考量被告2人所犯各罪,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其等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其等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參酌上開被告2人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所參與犯行之詐騙人數及金額總數、各人參與程度及對於社會之總體危害程度等情狀,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刑法此沒收新制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是犯罪所得除犯罪行為人已將該犯罪所得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等情形,得不宣告沒收之外,其餘情形,皆應宣告沒收。民事調解或和解,固使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除債務人已因履行調解或和解條件,難謂債權已獲滿足而生清償效力。是犯罪所得縱達成調解或和解,倘未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仍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62號刑事判決要旨)。
㈡查被告黃士韋自承本件行為獲取報酬總共40萬元,為其實際
分配之所得(見102訴54卷第77、208頁);被告黃世賢雖於本院審理時稱:其犯罪所得沒有100萬那麼多等語(見102訴54卷第208頁),惟其曾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100萬不只是詐欺的獲利,本案實際上的犯罪所得約5、60萬元,其有另外之收入,例如虛擬貨幣的價差等,只要有一個被害人匯進其找到之帳戶,其就可以抽取0.25%之手續費等語(見102訴54卷第77頁),然細審被告黃世賢之意,其係於取得他人帳戶後,被害人匯款進該帳戶,被告黃世賢即能抽取「手續費」,則該手續費實即為其從事詐欺行為所獲之利益,且衡諸被告黃世賢居於本案詐欺集團操盤首腦之地位,其所獲利益高於被告黃士韋非違常情,故應可認被告黃世賢實際所獲之利益為100萬元。另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縱被告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其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之部分,仍應宣告沒收,查本件被告2人雖有與部分告訴人以一定金額達成調解,惟於本院審理時,僅有告訴人王柏翔稱黃士韋已實際賠償其2萬5千元(見102訴54卷第207頁),餘皆無從於本案卷內得以認定被告2人已實際賠償告訴人。故就被告2人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內,即於黃世賢100萬元、黃士韋37萬5千元(計算式:40萬-2萬5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退併辦部分: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430、3105
5、31764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案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認與本案審理之被告士韋之犯罪事實,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查,此部分移送併辦之告訴人 施秀愛 、 李青憶 、 周霄雲 被害部分,與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並非相同,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既與本案部分之被害人不相同,實難認前揭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此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儀珊追加起訴,檢察官徐綱廷移送併辦,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卷宗目錄對照表編號卷宗名稱卷宗簡稱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7號卷一偵字第2317號卷一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7號卷二偵字第2317號卷二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號卷偵字第6903號卷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071號卷偵字第8071號卷5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16號卷偵字第8616號6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96號卷偵字第8796號卷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97號卷偵字第8797號卷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98號卷偵字第8798號卷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04號卷偵字第9304號卷1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05號卷偵字第9305號卷1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47號卷偵字第16417號卷1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429號卷偵字第22429號卷1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98號卷偵字第23498號卷1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99號卷偵字第23499號卷15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826號卷偵字第27826號卷1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944號卷偵字第35944號卷17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180號卷他字第5180號卷1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9815號卷他字第9815號卷19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同調字第657號卷聲同調卷2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06號卷審訴卷2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號卷112訴54號卷2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號卷112訴55號卷附表一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方法、時間匯款時間、金額第一層帳戶轉出時間及金額(新臺幣)第二層帳戶轉出時間及金額(新臺幣)第三層帳戶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主文1劉思敏LINE暱稱為Allen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對劉思敏訛稱:會帶你進入投資平台,操作外幣匯率買賣賺取價差云云,使劉思敏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17號起訴書、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9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劉思敏於110年4月10日下午2時38分匯款3萬元。戶名:楊俊億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下午2時41分匯款3萬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劉思敏之證述(偵字第2317號卷二第21至25頁、偵字第35944號卷第19至21、23至24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郭春香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12時撥打電話予郭春香,佯稱郭春香之身分遭人冒用而涉刑事案件,須將財產提供法院公證云云,致郭春香限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17號起訴書】郭春香於110年3月16日10時匯款1800,000元戶名:邱世傑銀行: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6日轉出1799,000元戶名:鄭頌穎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6日上午10時34分轉出449,000元戶名: 彭妤妁 銀行: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郭春香之證述(偵字第2317號卷一第209至214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於110年3月16日上午10時35分轉出450,000元戶名:張詠婕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6日上午10時35分轉出450,000元戶名:洪章凱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6日上午10時35分轉出450,000元戶名:洪章凱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郭春香於110年3月16日11時2分匯款800,000元戶名:邱世傑銀行: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6日轉出200,000元戶名:鄭頌穎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6日11時27分轉出199,000元戶名:林俐君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7日轉出5,000元戶名:鄭頌穎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7日0時8分轉出479,000元戶名:洪章凱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7日轉出595,000元戶名:鄭頌穎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7日0時8分轉出120,000元戶名:楊志樺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郭春香於110年3月18日上午10時13分匯款1700,000元戶名:邱世傑銀行: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8日轉出1699,000元戶名:鄭頌穎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8日10時52分轉出480,000元戶名:彭妤妁銀行: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8日10時54分轉出480,000元戶名:楊清旭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8日10時54分轉出450,000元戶名:洪章凱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8日10時55分轉出250,000元戶名:楊志樺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3月18日10時56分轉出35,000元戶名:林俐君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3戴秀霞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2月20日13時30分許起,佯稱為中華電信人員、士林分局員警、分隊長、土地銀行人員、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稱戴秀霞涉入刑事案件,須依指示提供金融帳戶云云,致戴秀霞陷於錯誤,而於110年3月12日提供其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429、27826號追加起訴書】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0時2分匯款1100,000元戶名:邱暄紋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戴秀霞之證述(偵字第22429號卷第89至90頁)⒉證人即另案被告邱暄紋之證述(偵字第22429號卷第35至37、123至125頁)⒊人頭帳戶邱暄紋台新銀行及永豐銀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字第22429號卷第17至28、45至61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0時3分匯款1100,0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18時2分匯款2000,0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18時4分匯款1000,0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1時54分匯款2000,0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0日2時26分匯款550,000元4 鄭如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3日14時40分許起,致電鄭如玲,佯稱為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高雄市警局員警及上級長官,稱鄭如玲涉入刑事案件,須依指示匯款等語,致鄭如玲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429、27826號追加起訴書】鄭如玲於110年2月26日匯款650,000元戶名:邱暄紋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如玲之證述(偵字第22429號卷第85至87頁)⒉證人即另案被告邱暄紋之證述(偵字第22429號卷第35至37、123至125頁)⒊人頭帳戶邱暄紋台新銀行及永豐銀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偵字第22429號卷第17至28、45至61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鄭如玲於110年2月26日匯款480,000元鄭如玲於110年3月2日匯款480,000元鄭如玲於110年3月4日匯款480,000元鄭如玲於110年3月9日匯款470,000元鄭如玲於110年3月11日匯款570,000元鄭如玲於110年3月16日匯款800,000元5李宣霈詐欺集團成員藉由通訊軟體臉書於不詳時間慫恿李宣霈至「CL1MPUP」投資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李宣霈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李宣霈於110年5月9日17時12分匯款1,000元戶名:陳宗仁銀行: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9日17時16分轉出3,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9日19時12分轉出3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宣霈之證述(偵字第9304號卷第125至126頁)⒉告訴人李宣霈等遭詐騙案金流明細表(偵字第9304號卷第201至206頁、偵字第8796號卷第101至104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293至295、299至311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131至133、139頁、偵字第8616號卷第143至144、147至149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185至191頁、偵字第9305號卷第37至41頁、偵字第16417號卷第285至288頁、偵字第8798號卷第439至444頁、偵字第6903號卷第333至343頁、偵字第23498號卷第71至154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6詹智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 琳霜 )於110年4月1日9時許藉由通訊軟體臉書慫恿詹智宇至「美盛遊戲平台」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詹智宇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詹智宇於110年4月24日14時49分匯款30,000元戶名:鍾恩銀行: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4日14時49分轉出36,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4日14時51分轉出6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詹智宇之證述(偵字第8796號卷第35至37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詹智宇於110年4月24日16時12分匯款80,000元戶名:鍾恩銀行: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4日16時12分轉出85,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4日16時18分轉出2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於110年4月24日16時19分轉出6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詹智宇於110年4月24日16時46分匯款40,000元戶名:鍾恩銀行: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4日16時58分轉出51,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4日16時59分轉出5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7李美娟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陳經理)於110年5月20日13時許藉由通訊軟體軟體臉書慫恿李美娟至某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李美娟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李美娟於110年5月20日22時56分匯款10,000元戶名: 楊彥翟 銀行: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20日22時57分轉出11,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20日22時58分轉出1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李美娟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177至178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沈妤珊該詐欺集團某成員(LINE暱稱: 雨寧 秘書)於000年0月間藉由通訊軟體臉書慫恿沈妤珊至某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沈妤珊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 沈妤珊瑜 110年5月31日15時12分匯款30,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1日15時18分轉出30,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1日15時19分轉出3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沈妤珊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103至105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沈妤珊於110年5月31日15時18分匯款18,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1日15時25分轉出18,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不詳不詳9張萬鈺張萬鈺於110年4月23日點入臉書廣告「SG聖麒」投資網站,並與該詐欺集團自稱為會計人員之人(LINE暱稱「昊天」)聯繫,該會計人員指示沈妤珊至上開網站申請帳號並以網路銀行匯款,致張萬鈺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張萬鈺於110年5月18日15時36分匯款25,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18日15時45分轉出25,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18日15時46分轉出2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張萬鈺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165至167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張萬鈺於110年5月18日16時39分匯款20,381元戶名:楊彥翟銀行: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18日16時42分轉出20,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18日16時44分轉出2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張萬鈺於110年5月20日20時40分匯款15,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20日20時41分轉出15,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20日20時42分轉出1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陳允中陳允中於網路交友軟體「探探」認識詐欺集團於網路暱稱「晴晴」之成員,經陳允中提供其LINE帳號與該成員加好友聯繫,該成員慫恿陳允中至「聖麒」博弈網站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告訴人陳允中誤信為真,遂於110年5月16日16時10分,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嗣該「晴晴」介紹該詐欺集團另名暱稱「 王智弘 領導」之成員與告訴人陳允中人,該「王智弘領導」自稱係該博弈網站分析師,指示陳允中匯款及超商代碼繳費,致陳允中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陳允中於110年5月18日21時43分匯款30,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18日21時46分轉出30,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18日21時47分轉出3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允中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209至213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陳允中於110年5月20日20時35分匯款30,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20日20時36分轉出30,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20日20時37分轉出10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陳芝穎陳芝穎於110年5月19日點入臉書廣告「SG聖麒」投資網站,並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ERIC」)聯繫,該成員指示陳芝穎至上開網站申請帳號及以網路銀行匯款,致陳芝穎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陳芝穎於110年5月31日13時3分匯款35,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1日10時10分轉出35,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1日10時11分轉出3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芝穎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113至116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2陳桂彬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14時以屏東縣警察局 黃志成 警官及科長王文菁等名義,向陳桂彬誆稱其證件遭冒用而在多加銀行開設帳戶,復接獲詐欺集團另名成員佯裝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黃立維 檢察官,向告訴人陳桂彬誆稱其涉及洗錢防制法案件,要監管告訴人陳桂彬名下帳戶,隨即要求告訴人陳桂彬前往銀行匯款接受監管,致陳桂彬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陳桂彬於110年4月28日12時20分匯款200,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8日12時24分轉出198,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8日12時24分轉出18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陳桂彬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49至51頁、他字第9815號卷第31至33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27至29頁)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予告訴人陳桂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申請書數紙(他字第9815號卷第43、47、51頁、偵字第23499號卷第63至65頁、他字第5180號卷第39、43、47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陳桂彬於110年4月29日12時58分匯款287,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9日13時4分轉出284,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9日13時5分轉出258,3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桂彬於110年5月5日11時41分匯款941,6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5日12時5分轉出1,924,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5日12時6分轉出40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5日12時7分轉出40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桂彬於110年5月5日11時47分匯款984,4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5日12時7分轉出40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5日12時8分轉出40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5日12時9分轉出40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桂彬於110年5月6日10時50分匯款962,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6日10時57分轉出1,948,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6日11時0分轉出40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6日11時0分轉出40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桂彬於110年5月6日10時52分匯款987,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6日11時0分轉出30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6日11時1分轉出48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6日11時2分轉出34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桂彬於110年5月6日12時11分匯款715,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6日12時21分轉出715,000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6日12時23分轉出15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6日12時24分轉出45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6日12時26分轉出11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3買冠初詐欺集團成員佯裝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黃立維檢察官,於110年5月19日15時許,向買冠初誆稱其涉及洗錢防制法案件,要監管買冠初名下帳戶,隨即要求買冠初前往銀行匯款接受監管,致買冠初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買冠初於110年5月19日15時13分匯款485,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19日15時17分轉出487,0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19日15時18分轉出6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買冠初之證述(偵字第23499號卷第155至156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於110年5月19日15時18分轉出40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19日15時19分轉出3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買冠初於110年5月20日11時14分匯款485,000元戶名:楊彥翟銀行: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20日11時28分轉出484,5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20日11時32分轉出484,5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4王彤文王彤文於110年3月22日在臉書網站搜尋工作機會,經詐欺集團成員介紹接單員工作,轉至某「晨星」投資網站為他人下單操作,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致王彤文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王彤文於110年4月27日18時28分匯款10,000元戶名:馬浩源銀行: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7日18時35分轉出1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不詳不詳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彤文之證述(偵字第8616號卷第73至76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陳官威陳官威於110年5月30日透過臉書文章加入通訊軟體LINE後,遭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Ceo_小 艾美麗 指導」、「JunHao至峻豪」及「Ceo_茵茵秘書」)以博弈穩賺等理由進行投資聊天,指示陳官威以網路轉帳匯款至指定帳,致陳官威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陳官威於110年5月30日17時31分匯款50,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7時35分轉出5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7時36分轉出5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官威之證述(偵字第8616號卷第103至105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陳官威於110年5月30日19時59分匯款50,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20時4分轉出5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9時59分轉出5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官威於110年5月30日21時16分匯款50,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21時26分轉出5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21時27分轉出5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6劉嘉雯劉嘉雯於110年5月29日在臉書網站上獲悉BAG國際數位交易投資,加入其會員並開始投資,致劉嘉雯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劉嘉雯於110年5月30日13時33分匯款50,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3時37分轉出5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3時38分轉出5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嘉雯之證述(偵字第8616號卷第125至126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劉嘉雯於110年5月30日14時25分匯款50,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4時27分轉出85,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4時28分轉出8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劉嘉雯於110年5月30日15時6分匯款50,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5時8分轉出5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5時8分轉出5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劉嘉雯於110年5月30日18時35分匯款50,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8時39分轉出73,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30日18時41分轉出7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劉嘉雯於110年5月30日18時35分匯款23,000元戶名:黃培修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7吳克泰吳克泰於110年4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簡易專員」),經該成員慫恿至「網站名稱:BAG智能科技」博奕網站投資,並誆稱絕對獲利、穩賺不賠,致吳克泰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吳克泰於110年4月25日20時45分匯款5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20時51分轉出6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20時53分轉出9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克泰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37至38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克泰於110年4月25日20時46分匯款1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吳克泰於110年4月25日23時27分匯款3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23時36分轉出3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23時38分轉出3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吳克泰於110年4月25日23時40分匯款3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23時42分轉出32,000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23時44分轉出3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吳克泰於110年4月26日18時49分匯款4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於110年4月26日18時57分轉出7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19時1分轉出6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8李基禎李基禎於不詳時間點入臉書廣告「SG聖麒」投資網站,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王智弘領導」、「LIYUAN」)聯繫,該等成員指示李基禎至上開網站申請帳號及以網路銀行匯款,致李基禎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李基禎於110年4月25日20時匯款3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20時14分轉出3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20時18分轉出3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基禎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55至57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李基禎於110年4月26日22時38分匯款3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22時46分轉出3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22時49分轉出3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9 林伊姍 林伊姍於110年4月25日15時許加入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名稱「A至0NE巔峰國際」後,該群組提供林伊姍賭博網站,經 林伊珊 加入後遂由該群内(LINE暱稱「咘咘」、「里歐執行長」)指示林伊珊網路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致林伊珊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林伊珊於110年4月25日17時18分匯款5,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17時22分轉出65,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17時26分轉出6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伊姍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77至78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林伊珊於110年4月26日20時46分匯款3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20時48分轉出5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20時50分轉出5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0 林鼎芫 林鼎芫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上廣告看到詐欺集團佯稱可以利用小金額在短時間獲利,並有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林鼎芫匯出金額,致林鼎芫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林鼎芫於110年4月26日16時7分匯款5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16時15分轉出95,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16時18分轉出9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鼎芫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171至173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林鼎芫於110年4月26日16時9分匯款3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21 洪芷翎 洪芷翎於110年4月4日17時許點入臉書廣告「SG聖麒」博奕網站,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秀秀」)聯繫,該成員指示洪芷翎至上開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致洪芷翎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洪芷翎於110年4月24日12時3分匯款100,000元戶名:鍾恩銀行:京城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00於110年4月24日12時12分轉出20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4日12時13分轉出20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洪芷翎之證述(偵字第9304號卷第77至79頁、偵字第8796號卷第47至49頁、偵字第8071號卷第147至151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洪芷翎於110年4月24日12時5分匯款100,000元戶名:鍾恩銀行:京城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00洪芷翎於110年4月25日12時13分匯款10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12時20分轉出197,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12時22分轉出19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洪芷翎於110年4月25日12時14分匯款10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洪芷翎於110年4月26日17時27分匯款10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17時34分轉出15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17時37分轉出14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洪芷翎於110年4月26日17時28分匯款5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17時34分轉出15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17時37分轉出14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洪芷翎於110年5月8日13時30分匯款100,000元戶名:陳宗仁銀行:合庫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8日13時32分轉出10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5月8日13時33分轉出10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2黃雅慧黃雅慧於110年4月25日14時許,在臉書廣告點入「打卡女孩」並連結至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雙雙」)成員,該名成員另介紹LINE暱稱「執行長 凱霆 」與被害人黃雅慧,嗣該LINE暱稱「執行長凱霆」以代被害人黃雅慧操盤為由,指示被害人黃雅慧匯款至指定帳戶,致黃雅慧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黃雅慧於110年4月25日14時匯款5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14時1分轉出8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5日14時5分轉出7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被害人黃雅慧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127至129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雅慧於110年4月26日18時35分匯款50,000元戶名:曾仲海銀行: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18時38分轉出89,7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6日18時41分轉出9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3 李佳津 李佳津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廣告看見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資訊,於加入該資訊聯絡人通訊軟體LINE(暱稱「賽揚巨鱷」)後,該成員即鼓吹告訴人李佳津至「利富娛樂城」網站申請帳號並以話術鼓吹其續匯款累積金額,致李佳津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李佳津於110年4月3日21時52分匯款100,000元戶名:周進宗銀行: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3日21時57分轉出212,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不詳不詳⒈證人即告訴人李佳津之證述(偵字第9305號卷第105至111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李佳津於110年4月3日21時52分匯款50,000元戶名:周進宗銀行: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3日21時57分轉出212,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不詳不詳李佳津於110年4月3日23時20分匯款50,000元戶名:周進宗銀行: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3日23時25分轉出5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3日23時43分轉出12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4彭禹翔彭禹翔於000年0月間在臉書網站認識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慫恿其至「gra國際數位交易」網站投資,並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並指示彭禹翔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彭禹翔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彭禹翔於110年4月4日14時8分匯款1,000元戶名:周進宗銀行: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4日14時8分轉出13,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4日14時23分轉出50,000元不詳⒈證人即告訴人彭禹翔之證述(偵字第9305號卷第199至201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5鄭丞偉 鄭承偉 於110年4月3日19時許在網路廣告看到詐欺集團之投資訊息,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美盛」博奕網站投資,該成員並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並指示告訴人鄭承偉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至指定帳戶,惟要提領獲利出,致鄭丞偉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鄭丞偉於110年4月3日20時15分匯款1,000元戶名:周進宗銀行: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3日20時20分轉出32,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3日20時32分轉出11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鄭丞偉之證述(偵字第9305號卷第153至156、157至158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6吳祺胤吳祺胤於109年12月8日在臉書上看到投資廣告,經加入該廣告所示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後,向詐欺集團成員詢問投資方式,該成員指示吳祺胤至「百達」投資平台上創建帳號及密碼並匯款至特定帳號,致吳祺胤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吳祺胤於110年4月21日21時8分匯款10,000元戶名:蔡宜廷銀行:京城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1日21時9分轉出1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1日21時21分轉出2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祺胤之證述(偵字第16417號卷第101至109、111至112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27 林雲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佯裝臺北地檢署黃立維檢察官名義,向林雲英誆稱其拿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供臺中銀行行員洪小姐洗錢而涉有洗錢犯嫌,需要監管告訴人林雲英名下帳戶,隨即要求告訴人林雲英前往銀行匯款接受監管,致林雲英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林雲英於110年4月23日11時41分匯款402,015元戶名:楊榮昌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3日11時45分轉出1,025,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3日11時47分轉出417,3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林雲英之證述(偵字第16417號卷第245至248頁)⒉告訴人林雲英收受之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申請書(偵字第16417號卷第261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林雲英於110年4月23日11時44分匯款598,015元戶名:楊榮昌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3日11時47分轉出482,7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3日11時48分轉出12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28莊俊杰莊俊杰於110年4月8日在臉書上看到某詐欺集團之打卡上班的貼文,經加入該貼文所示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後,得知可以操作網路博弈而誤信為真,該成員指示莊俊杰匯款至指定帳戶,致莊俊杰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莊俊杰於110年4月22日13時48分匯款100,000元戶名:蔡宜廷銀行: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2日13時52分轉出119,7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2日13時54分轉出11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莊俊杰之證述(偵字第16417號卷第65至67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9黃瀅珍黃瀅珍於000年0月間在網路認識某詐欺集團成員後,經該成員以投資賺錢名義,慫恿告訴人黃瀅珍至「美盛」、「聚肽國際」網站投資,並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且指示黃瀅珍至該網站加入會員及匯款至指定帳戶,致黃瀅珍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黃瀅珍於110年4月23日15時28分匯款30,000元戶名:楊榮昌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3日15時30分轉出51,600元戶名:胡志宇銀行: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23日15時32分轉出65,015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瀅珍之證述(偵字第16417號卷第265至269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黃瀅珍於110年4月23日15時30分匯款10,000元戶名:楊榮昌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30丁維霖丁維霖於110年3月20日13時25分,經由網路廣告得知「FAST費斯特網路收益平台」,經其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遂提供「豪也娛樂城」及「天風娛樂」等網路平台,並指示丁維霖可利用該平台博弈投資獲利,亦可在平台上儲值,致丁維霖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丁維霖於110年4月10日21時39分匯款25,000元戶名:楊俊億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21時46分轉出36,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21時47分轉出3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丁維霖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211至212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丁維霖於110年4月10日21時41分匯款11,000元戶名:楊俊億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31王均庭王均庭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詐欺集團成員後,該成員遂慫恿王均庭至「聚鈦國際」網站投資博奕獲利,並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且指示王均庭至該網站申請帳號及匯款,致王均庭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王均庭於111年4月9日13時許匯款370,000元戶名:楊俊億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111年4月9日13時4分轉出369,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1年4月9日13時10分轉出44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均庭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251至255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2王柏翔王柏翔於110年3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某詐欺集團成員後,該成員誆稱依其指示至「TMGM」投資即可每日獲利1千元至3千元等語,並指示王柏翔匯款至指定帳戶,致王柏翔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王柏翔於110年4月10日19時34分匯款20,000元戶名:楊俊億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19時38分轉出2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19時40分轉出2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柏翔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155至162、163至165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王柏翔於110年4月10日20時23分匯款30,000元戶名:楊俊億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20時34分轉出3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20時39分轉出3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33 吳維倫 吳維倫於不詳時間經通訊軟體IG認識詐欺集團成員(IG暱稱「155_xxin」),該成員復介紹通訊軟體LINE暱稱「冰冰」、「宏燁」之成員,後上開成員慫恿吳維倫至「GIANTWIN」博弈(投資)網站申請帳戶及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吳維倫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吳維倫於110年4月10日17時27分匯款30,000元戶名:楊俊億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18時6分轉出115,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18時7分轉出11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吳維倫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41至43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4 李蕙君 李蕙君於110年3月31日20時55分許,認識詐欺集團成員後,該成員遂以投資的名義,要求被害人李蕙君至銀行ATM轉帳至指定銀行帳戶,致李蕙君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李蕙君於110年4月10日17時39分匯款10,000元戶名:楊俊億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18時6分轉出115,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18時7分轉出11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被害人李蕙君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415至417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5許雅淳許雅淳於000年0月間在通訊軟體IG認識詐欺集團成員後,該成員向許雅淳誆稱有投資資訊,即可在通訊軟體Line玩娛樂城獲利等語,致許雅淳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許雅淳於110年4月10日20時41分匯款100,000元戶名:楊俊億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20時48分轉出26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20時50分轉出26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許雅淳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277至280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6陳厚諺陳厚諺於110年4月2日在IG上看見某詐欺集團成員之約會資訊,該成員並提供陳厚諺某期貨交易網站,並誆稱其為該網站代言人,需陳厚諺於期貨網站進行交易,該成員拿到代言費才願意與陳厚諺約會,致陳厚諺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陳厚諺於110年4月10日17時34分匯款10,000元戶名:楊俊億銀行: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18時6分轉出115,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0日18時7分轉出11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陳厚諺之證述(偵字第8798號卷第61至64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7王姳壬 王姹壬 於000年0月0日間,在網路上看到詐欺集團之投資廣告,經加入該廣告上顯示通訊軟體LINE(暱稱「指令發派員」)後,該名成員提供王姳壬BAG科技智能投資網站,經其加入後另有一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CINNA」)指示王姳壬以網路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致王姳壬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王姳壬於110年4月18日19時41分匯款3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19時43分轉出3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19時44分轉出10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姳壬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83至88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王姳壬於110年4月18日19時48分匯款3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19時48分轉出3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19時50分轉出29,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王姳壬於110年4月18日20時1分匯款14,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20時3分轉出39,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20時4分轉出3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38王慧敏王慧敏於000年0月00日間,在網路上看到有玩遊戯可賺錢之廣告,其點入後,詐欺集團成員佯裝遊戲客服人員指示王慧敏操作,致王慧敏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王慧敏於110年4月16日21時27分匯款4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21時29分轉出40,000元不詳於110年4月16日21時30分轉出4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王慧敏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295至297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9吳其恩吳其恩於110年3月8日看見臉書社團文章介紹某詐欺集團之投資博弈網站,經加入該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群組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指示吳其恩匯款儲値,並於吳其恩要提領獲利出金時,該成員續誆稱需要保證金等語,致吳其恩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吳其恩於110年4月16日17時44分匯款10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17時46分轉出301,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17時48分轉出86,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吳其恩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270至275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其恩於110年4月16日17時56分匯款103,699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17時57分轉出119,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17時58分轉出17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40 李玉珍 李玉珍於110年4月1日在網站上看到可破解賭博網站的廣告「怪獸達人」,遂依指示去「美盛」賭博網站申辦會員,經該網站邀請加入某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依該群組指示下單獲利,致李玉珍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李玉珍於110年4月16日17時45分匯款102,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17時46分轉出301,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17時48分轉出86,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被害人李玉珍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162至165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1曹家宜曹家宜於000年0月間被加入通訊軟體某LINE群組,該群組提供賭博網站,該群組指示曹家宜下單獲利,致曹家宜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曹家宜於110年4月17日13時34分匯款25,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13時43分轉出54,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13時44分轉出5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曹家宜之證述(偵字第8071號卷第117至118頁、偵字第6903號卷第224至226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曹家宜於110年4月17日16時5分匯款25,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16時6分轉出55,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16時8分轉出6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曹家宜於110年4月17日21時26分匯款3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21時34轉出6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21時36分轉出6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曹家宜於110年4月17日22時51分匯款2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22時57分轉出2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22時58分轉出55,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42莊慧群莊慧群於110年4月16日在臉書看到投資資訊,經其點入後,該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暱稱「錢姊」)某成員介紹其加入「盛元」網站,並介紹LINE(暱稱「莉絲」),該LINE(暱稱「莉絲」)告知莊慧群可參多種加投資方案獲利,並指示告訴人莊慧群匯款至指定帳戶,致莊慧群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莊慧群於110年4月17日14時27分匯款3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14時30分轉出6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14時32分轉出6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莊慧群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107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莊慧群於110年4月18日18時51分匯款5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18時53分轉出73,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18時56分轉出7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43黃承凱黃承凱於110年4月10日18時,看到手機臉書廣告「BAG國際數位交易」,經其進入後,該網站某詐欺集團之LINE通訊軟體尊榮會員某(LINE暱稱「勝杰至執行長」),要求黃承凱須在網站內開設帳號儲值5萬元才能參加遊戲下注等語,致黃承凱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黃承凱於110年4月16日17時40分匯款5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17時42分轉出215,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17時43分轉出214,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黃承凱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116至118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承凱於110年4月17日18時53分匯款5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18時54分轉出9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7日19時2分轉出9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黃承凱於110年4月18日15時46分匯款5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15時52分轉出1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15時53分轉出8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44 黃靖惠 黃靖惠於臉書認識某詐欺集團成員,經該成員於110年3月30日14時36分介紹黃靖惠至「晨星」網站投資,並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且指示黃靖惠匯款至指定帳戶,致黃靖惠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黃靖惠於110年4月16日18時8分匯款5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18時11分轉出12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6日18時13分轉出19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被害人黃靖惠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135頁、第136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5趙沛姍趙沛姍於000年0月間在網路上看到臉書之投資廣告,經加入該廣告所示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富專員」)後,該名成員介紹 趙沛珊 加入投資生日活動,並指示告訴人趙沛珊匯款至指定帳戶,致趙沛姍陷於錯誤。【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趙沛姍於110年4月18日15時51分匯款30,000元戶名:郭洧鳴銀行: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15時52分轉出100,000元戶名:黃士韋銀行:永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於110年4月18日15時53分轉出80,000元戶名:不詳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⒈證人即告訴人趙沛姍之證述(偵字第6903號卷第258至260頁)黃世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士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二提領人提領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黃世賢【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903、8071、8616、8796、8797、8798、9304、9305、16417、23498、23499號追加起訴書】戶名:洪章凱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0年3月16日10時55分24秒100,000元110年3月16日10時56分29秒100,000元110年3月16日11時1分32秒100,000元110年3月16日11時31分10秒100,000元110年3月16日6時1分42秒30,000元110年3月16日6時2分35秒30,000元110年3月17日0時12分53秒100,00元110年3月17日0時14分31秒100,000元110年3月17日0時19分47秒100,000元110年3月17日0時20分56秒80,000元110年3月17日0時22分14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46分24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47分28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48分30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49分36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50分51秒80,000元戶名:楊清旭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0年3月16日11時16分44秒100,000元110年3月16日11時28分58秒100,000元110年3月16日11時30分8秒100,000元110年3月16日11時31分10秒100,000元110年3月16日11時42分55秒30,000元110年3月16日6時41分19秒20,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15分52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16分55秒85,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17分54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18分51秒90,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19分51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1時29分52秒20,000元戶名:林俐君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0年3月16日12時7分18秒100,000元110年3月16日12時8分26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5時0分13秒40,000元戶名:楊志樺銀行: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0年3月17日0時23分16秒100,000元110年3月17日0時24分15秒20,000元110年3月18日12時0分21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2時1分27秒100,000元110年3月18日12時2分28秒8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