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抗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95號再抗告人 吳東宥 (即 吳當雄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功偉 等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395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選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