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小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一八三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 義 宏
  訴訟代理人 陳 俊 龍
  被   告 甲○○即帝王食
  訴訟代理人 賴 冠 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 年 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存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 年三月二 十日
書記官張 文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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