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87號債權人 劉月霞 上列債權人劉月霞因與債務人 林綢春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月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綢春(彰化縣○○鄉○○村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正確之聲請人姓名,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