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17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3共15罪,每罪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8年,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年│││││(共15次)│├────────┼───────┼───────┼───────┤│犯罪日期│98.03.07│98.03.07│98.01.17至│││││98.03.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第1002號│毒偵第1002號│偵第6766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98年度訴字第17│98年度上訴字第││││48號│48號│22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6.26│98.06.26│98.12.29│├───┼────┼───────┼───────┼───────┤│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98年度訴字第17│98年度上訴字第││││48號│48號│2217號││├────┼───────┼───────┼───────┤│判決│確定日期│98.07.13│98.07.13│99.01.15│├───┴────┼───────┼───────┼───────┤││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備註│執字第9692號│執字第9692號│執字第1397號執│││││行(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