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郭秀玲
劉麗珠 蘇雪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被告 姚美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美容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郭秀玲、劉麗珠、蘇雪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800,000元、485,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8,70
0元、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