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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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 張之遠禾風 時尚診所台中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邦楊政郡鄒景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150元(計算式如附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
上訴之聲明第3、4項均為請求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移除於自由時報電子報刊登之新聞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各4500元;又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2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綜上,第二審裁判費共1萬2150元(計算式:4500+4500+3150=1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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