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監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改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監宣字第7號聲請人 江榮 和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相對人 江榮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三中關於「 歐旭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 江培崧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