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告 鄭任文 被告 陳俊志
游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伍拾肆萬 元(計算式:5,070,000-4,530,000=54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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