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全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全聲字第14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3281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