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進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摻有海洛因煙蒂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摻有海洛因煙蒂1支,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鑑識中心民國99年6月14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181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丁進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22日,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於上開案件遭查扣之摻有海洛因煙蒂1支,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6月14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181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
460號第22頁),而該煙蒂又不可與其所摻之海洛因完全析離,應同視為毒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