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2124號卷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相關情事,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2124號卷宗等情,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乙○○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