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瑜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泰國際物流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3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