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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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4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配偶 黃鈴雅 受刑人 劉邦盛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808號),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字第5636號)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最末應補充本裁定附件之內容為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已載明將聲明異議狀引為附件,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最末漏未將本裁定附件即刑事聲明異議狀之內容引為附件,惟此部分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補充如本裁定附件之內容為附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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