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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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祥
陳聖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畇畇 (原名 吳朵芸 )因110年訴字第463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