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279號抗告人 陸雲龍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 張阿 却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111年度監宣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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